問題詳情

21.依行政程序法第54 條以下關於「聽證」之規定,下列何者之說明係正確?
(A)行政機關未經當事人之申請,不得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
(B)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記載法定事項,並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C)聽證係由人民代表推舉主持人
(D)當事人於聽證時,雖得陳述意見,但不能提出證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96028
統計:A(14),B(767),C(15),D(7),E(0)

用户評論

giniyeh1309】評論

&56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行政機關為前項之變更者,應依前條規定通知並公告。&57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必要時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之。

lovelykalala】評論

(A) 第56條(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  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行政機關為前項之變更者,應依前條規定通知並公告。

我是小安】評論

第 56 條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行政機關為前項之變更者,應依前條規定通知並公告。第 61 條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