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niyeh1309】評論
&56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行政機關為前項之變更者,應依前條規定通知並公告。&57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必要時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之。
【lovelykalala】評論
(A) 第56條(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 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行政機關為前項之變更者,應依前條規定通知並公告。
【我是小安】評論
第 56 條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行政機關為前項之變更者,應依前條規定通知並公告。第 61 條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