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國民教育階段內,學生家長得具有參與學校教育事務的權利,係依據下列那個教育法規之相關規定?
(A)國民教育法
(B)特殊教育法
(C)教育基本法
(D)家庭教育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47052
統計:A(1759),B(37),C(5449),D(4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每學年四小時課程

用户評論

Yi-Ting Hsiao】評論

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吳書銘】評論

國民教育法的規定'不是'因為教育基本法的規定而規定的,國民教育法早在68年就公布,教育基本法則是在20年後的88年才公布,而當初教育基本法通過是為了確立教育法規上相關條文的'母法'位階所修訂的

Lin Wan】評論

教育基本法被視作教育憲法只是一個說法吧!不是真的憲法阿!

葉凱文】評論

但教育基本法確實為所有教育法規的母法法源沒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