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甄古錐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六條 發言義務辯士於指定發言時段登台發言,發言應符合清晰明瞭之原則,並展現風度及禮儀;除指定發言時間外,不得有高聲談話、故作姿態或展示道具之行為。 第七條 道具使用發言辯士得於發言中使用平面或實物道具輔助發言,但不得使用有聲或錄像道具。道具一經使用,他方亦獲使用權利。 第八條 協助違規出賽辯士於比賽開始後,不得從己方辯士外之他人獲得協助;發言辯士於發言計時開始後,不得從其他出賽辯士獲得協助,否則視為違規,但經發言辯士主動要求傳遞資料證據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質詢權利質詢者控制質詢時間,得提出任何與題目有關之合理而清晰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