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is Hsu】評論
第二十二條(營業誹謗之禁止)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第三十七條(罰則三)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