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尼岑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A和C的法源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17 條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B的法源依據<特殊教育施行細則第 10 條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
【用戶】mouse v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安置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篩選四、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教學、輔導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教學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