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教育基本法規定何者負有協助實現教育目的之責任?
(A)國家、教育機構、教師、學生
(B)教育機構、教師、父母、學生
(C)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
(D)縣市政府、教育機構、教師、父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98366
統計:A(296),B(438),C(5080),D(54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育法規

用户評論

【用戶】葉霽頡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 2 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用戶】William Zhong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他說的是協助,學生是學習主體負責項目不同,別太激動

【用戶】劉威成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慢慢懂得...當學生真好

【用戶】Browning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協助實現教育目的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