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霽頡】評論
第 2 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William Zhong】評論
他說的是協助,學生是學習主體負責項目不同,別太激動
【劉威成】評論
慢慢懂得...當學生真好
【Browning】評論
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協助實現教育目的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