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
(B)地方自治團體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
(C)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預算拘束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不得提出覆議
(D)中央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得依事件之性質為適法性或適當性監督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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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

【年級】

【評論內容】X(C) 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預算拘束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X不X得提出覆議→得提出覆議 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O(A) 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O(B) 地方自治團體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O(D) 中央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得依事件之性質為適法性或適當性監督 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第 39 條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市)議會。鄉(鎮、市)公所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鄉(鎮、市)公所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鄉(鎮、市)民代表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但有第四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預算案之覆議案,如原決議失效,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原提案重行議決,並不得再為相同之決議,各該行政機關亦不得再提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