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4】評論
即時強制: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其與行政上強制執行主要區別在於即時強制並不以人民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且不須踐行告戒程序。所以因為人民飲酒恐有造成自身生命危險,故採對人的即時強制,管束不得逾24小時。
(D)強制管理強制管理係以不動產之收益為執行對象,由執行法院選任之管理人實施管理,以管理所得之收益清償債權之執行行為,為強制管理。
【嚴嘉慶】評論
行執法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