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ern】評論
第 20 條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第 21 條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
【送小孩】評論
A.即設定為住所~21條。B.不得。
【Tangerine Hsu】評論
住所跟居所的法律意義不同,住所是法律生活關係的中心地域。(A)依一定之事實,足認已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設定為住所。(B)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D)可以同時有兩居所。例如:老家在彰化,但工作在台北、桃園兩地跑,房子租在台北和桃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