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土地法原規定逕以「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 1 年之次日」為收回權之時效起算點,並未規定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被徵收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係違反下列何者?
(A)憲法第 142 條之平均地權原則
(B)憲法第 142 條之民生主義原則
(C)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財產權
(D)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生存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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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瑄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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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is】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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