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未侵害憲法第 18 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
(A)甲之配偶乙原為大陸地區人民,欲參選立法委員,但因在臺設籍未滿 10 年而無法登記參選
(B)丙曾犯過失傷害罪,經法院判處 50 日拘役定讞,無法報考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
(C)丁為警察三等特考及格之一般生,依法無從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之職務任用資格
(D)高雄市政府消防隊隊員戊超時服勤,且未獲加班費或經准許補休假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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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ദ്ദി^._.^)】評論

(A)釋字618 合憲 系爭規定限制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須在臺灣地 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作為擔任公務人員之要件,實乃考量原設籍大陸地區 人民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之差異,及融入臺灣社會需經過適應期間, 且為使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於擔任公務人員時普遍獲得人民對其所行使公 權力之信賴,尤需有長時間之培養,系爭規定以十年為期,其手段仍在必 要及合理之範圍內,立法者就此所為之斟酌判斷,尚無明顯而重大之瑕疵 ,難謂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B)釋字715違憲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壹、二、(二)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無違。惟其對應考試...

whappy501】評論

(A) 甲之配偶乙原為大陸地區人民,...

加油瑄瑄】評論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未侵...

Altis】評論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未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