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33 承上題,A 縣政府於召開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前,經調查發現系爭建物之分別共有人計 10 人,則於審議時通知所有權人到場,應為下列何項送達始合法?
(A)分別送達各共有人
(B)送達共有人二分之一
(C)送達共有人其中一人
(D)送達共有人之一,並請其檢附其他共有人之委任書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61733
統計:A(211),B(1),C(13),D(18),E(0)

用户評論

Zhao Ming Che】評論

亦稱此為 聚合處分 有錯請指導

peggy030】評論

送達行政程序法§100 I:「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效力 → §110 I:「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釋字第663號解釋 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對公同共有人一人為送達,效力及於全體,違憲?人民之財產權、訴願及訴訟權,為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所保障。核定稅捐通知書之送達,不僅涉及人民財產權之限制,亦攸關人民得否知悉其內容,並對其不服而提起行政爭訟之權利。人民之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根據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權循國家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