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教師之解聘,下列何者不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審議?
(A)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B)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C)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
(D)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48928
統計:A(85),B(67),C(1178),D(816),E(0)

用户評論

【用戶】黃國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C

【用戶】廖小潼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311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 條條文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八、經學...

【用戶】Ines Pan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C)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這在教師法第14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有提及:若有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行為者,服務學校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D)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者。這在教師法第14條第三項第三款有提及:若有這情形,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因此,我的看法是答案應該改為(D),不知道各位有沒有其他的見解,我很擔心會不會是我誤解了字面跟題目的意思...

【用戶】黃國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看完整詳解

【用戶】廖小潼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311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 條條文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八、經學...

【用戶】Ines Pan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C)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這在教師法第14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有提及:若有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行為者,服務學校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D)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者。這在教師法第14條第三項第三款有提及:若有這情形,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因此,我的看法是答案應該改為(D),不知道各位有沒有其他的見解,我很擔心會不會是我誤解了字面跟題目的意思...

【用戶】鄭閔尹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2019.06 版本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 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 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