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下列何者非不得管收義務人之事由:
(A)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B)懷胎五月以上
(C)生產後三月未滿者
(D)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26389
統計:A(9),B(3),C(119),D(6),E(0)

用户評論

【用戶】Yami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21條:「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