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有關扣留之執行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執行物之扣留時,執行機關製作收據,付與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B).扣留物不便保管或搬運者,得予封存,命所有、持有人或保管人出據看守或保管
(C)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D)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42105
統計:A(4),B(19),C(12),D(141),E(0)

用户評論

Peter Lin】評論

第三十八條(危險物之扣留)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D選項也錯吧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D

Summerbaby Ha】評論

不能超過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