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fi Wilson】評論
A) 第817條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C) 第823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黃俊】評論
(A)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C)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f46791957】評論
(A)依據 民法第817條: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C)依據 民法第823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 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D)依據 民法第1151條: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共有,依據民法之規定,分為三種類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一、分別共有:1定義: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權之狀態。2應有部分(持分):各分別共有人就同一所有權,在分量上所應享有之部分、行使權利範圍之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