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 13 條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c8c80704】評論
行訴13I公法人→公務所所在地公法人之機關→該機關所在地
【韌性淡定勇氣】評論
筆記公法人--公務所 所在地公法人的機關--該機關 所在地Thanks c8c8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