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a】評論
土地登記規則第 51 條已繳之登記費及書★★...
【Rosalin4905】評論
第 51 條 土登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還之:一、登記經申請撤回。二、登記經依法駁回。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