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經申請撤回或依法駁回情形者,得由申請人於幾年內請求退還之?
(A)十五年
(B)十年
(C)五年
(D)二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ViVa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第 51 條已繳之登記費及書★★...

【用戶】ViVa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第 51 條已繳之登記費及書★★...

【用戶】Rosalin4905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51 條 土登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還之:一、登記經申請撤回。二、登記經依法駁回。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