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經申請撤回或依法駁回情形者,得由申請人於幾年內請求退還之?
(A)十五年
(B)十年
(C)五年
(D)二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ViVa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第 51 條已繳之登記費及書★★...
【用戶】ViVa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第 51 條已繳之登記費及書★★...
【用戶】Rosalin4905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51 條 土登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還之:一、登記經申請撤回。二、登記經依法駁回。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