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土地登記實務上常需檢附印鑑證明,但應用上有期限之規定,係指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段期間以後核發之當事人印鑑證明,該一段期間所指為何?
(A)六個月
(B)八個月
(C)一年
(D)二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ViVa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41 條申請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用戶】ViVa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41 條申請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用戶】Rosalin4905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41 條 土登申請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一、依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同意書經依法公證、認證。三、與有前款情形之案件同時連件申請辦理,而登記義務人同一,且其所    蓋之印章相同。四、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經依法由地政士簽證。五、登記義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已依第    三十九條規定辦理並親自到場。六、登記義務人依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於土地所在地之登記    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七、外國人或旅外僑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經我駐外館處    驗證。八、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授權第三人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