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靜怡】評論
建議答案修改為A
【陳籽】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hyr】評論
名 稱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第六條: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n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