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呂琦琦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98年11月18日)第四十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92 年 08 月 07 日)第二十一條 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之評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辦理一次;其評鑑項目,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訪視評鑑一次。 ◎特殊教育法--------------3年◎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