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en Chen】評論
第五條:停職中之職務行為 依前二條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
【小嫩嫩】評論
法條上雖規定無效,實務上尚須考量信賴保護原則,撰寫申論題時應注意考量,可參考法務部90年2月27日法律字第045729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1.07.17. 總處培字第10100182801號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六、依法停止任用。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八、經原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