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en Chen】評論
公務人員懲戒法第十一條規定 「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一年。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