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規定,有關不動產糾紛案件,原則上當事人應檢具文件向下列何種機關申請?
(A)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
(B)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C)向申請人居住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D)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82618
統計:A(27),B(391),C(5),D(2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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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 13 條 不動產糾紛案件,除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八款至第二十款之不動產糾紛案件得由該管登記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動移送調處外,當事人一造應具備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並按對造及權利關係人人數,提出繕本。一、申請書。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三、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時,應檢附委託書。但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    免附。四、爭議要點及調處建議方案。五、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