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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182-1條 (裁定停止-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見解有異)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但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普通法院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普通法院應將該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第一項之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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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C)當事人死亡者 V民事訴訟法 第168條 (當然停止-當事人死亡)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 當然停止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