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182-1條 (裁定停止-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見解有異)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但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普通法院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普通法院應將該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第一項之合意,應以文書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