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姆咪問號???】評論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甲方:旅客;乙方:旅行業)第十三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I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乙方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乙方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一、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二、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三、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四、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五、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六、 甲方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張先生於出發前25日解除契約,應賠償A旅行社旅遊費用20%。A旅行社應退還張先生剩餘80%旅遊費用:35000*(1-20%)=2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