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ily Chuo】評論
終局取得,原所有人不得對受讓人主張不當得利
【Cloudy Cheng】評論
稱添附者,包含附合、混合及加工等三種法律事實,為動產所有權變動的原因之一,因為非法律行為當事人因而取得所有權者,不以有完全行為能力為必要。亦即三歲同也可以因添附之事實取得所有權。因添附而消滅之所有權,其原有之標的物已不再獨立存在,故該動產上之其他權利隨同消滅。例如,動產質權亦隨同消滅。來源http://tw.myblog.yahoo.com/jw!8f5TVNWcERnSVwQfzwLUjHWUVA--/article?mid=156
【Pauline】評論
因添附喪失動產物權者,依民法816條得準用不當得利之規定,並主張其返還181條但書規定之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