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茱蓉】評論
第 1171 條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
【Angela~感謝阿~繼】評論
請問C 胎兒與其母同為繼承人時,關於遺產分割,以其母為法定代理人==錯在哪裡呢?
【郭人豪】評論
法條是寫胎兒為繼承人時,關於遺產分割,以其母為法定代理人並不是寫說"胎兒跟母同時"為繼承人,母才為法定代理人,這樣意思好像就是一定要包含母親同為繼承人母親才是法定代理人
【Nori】評論
A)1164B)1165C)1166D)1171
【Nicky】評論
(A)§830Ⅱ準用§820Ⅱ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後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