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勞工保險旨在保障勞工生活安定,以符合憲法第153條保障勞工生活的國家目標。請問: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09號解釋,勞工保險在我國的定位為何?
(A)屬商業保險,且具強制投保的性質
(B)屬社會保險,且具強制投保的性質
(C)屬商業保險,且具自願投保的性質
(D)屬社會保險,且具自願投保的性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05319
統計:A(50),B(3557),C(29),D(29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釋字第 551 號、行政受憲法直接約束、訴訟程序之異議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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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若不可強制投保,老闆絕對不會幫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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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解釋字號 釋字第 609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5年1月27日 解釋爭點 勞委會就因傷病請領死亡給付增加條件之函釋違憲?解釋文    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權利,應受憲法保障。關於保險效力之開始、停止、終止、保險事故之種類及保險給付之履行等,攸關勞工或其受益人因保險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事項,或對其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且其立法之目的與手段,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始為憲法所許。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依同條例第六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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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解釋字號 釋字第 609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5年1月27日 解釋爭點 勞委會就因傷病請領死亡給付增加條件之函釋違憲?解釋文    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權利,應受憲法保障。關於保險效力之開始、停止、終止、保險事故之種類及保險給付之履行等,攸關勞工或其受益人因保險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事項,或對其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且其立法之目的與手段,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始為憲法所許。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依同條例第六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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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解釋字號 釋字第 609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5年1月27日 解釋爭點 勞委會就因傷病請領死亡給付增加條件之函釋違憲?解釋文    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權利,應受憲法保障。關於保險效力之開始、停止、終止、保險事故之種類及保險給付之履行等,攸關勞工或其受益人因保險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事項,或對其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且其立法之目的與手段,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始為憲法所許。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依同條例第六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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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解釋字號 釋字第 609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5年1月27日 解釋爭點 勞委會就因傷病請領死亡給付增加條件之函釋違憲?解釋文    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權利,應受憲法保障。關於保險效力之開始、停止、終止、保險事故之種類及保險給付之履行等,攸關勞工或其受益人因保險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事項,或對其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且其立法之目的與手段,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始為憲法所許。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依同條例第六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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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解釋字號 釋字第 609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5年1月27日 解釋爭點 勞委會就因傷病請領死亡給付增加條件之函釋違憲?解釋文    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權利,應受憲法保障。關於保險效力之開始、停止、終止、保險事故之種類及保險給付之履行等,攸關勞工或其受益人因保險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事項,或對其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且其立法之目的與手段,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始為憲法所許。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依同條例第六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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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解釋字號 釋字第 609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5年1月27日 解釋爭點 勞委會就因傷病請領死亡給付增加條件之函釋違憲?解釋文    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權利,應受憲法保障。關於保險效力之開始、停止、終止、保險事故之種類及保險給付之履行等,攸關勞工或其受益人因保險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事項,或對其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且其立法之目的與手段,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始為憲法所許。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依同條例第六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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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釋字第609號解釋勞委會就因傷病請領死亡給付增加條件之函釋違憲?- - -勞工保險係國家為實現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保護勞工及第一百五十五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之基本國策而建立之社會福利措施,為社會保險之一種,旨在保障勞工生活安定、促進社會安全,是以勞工保險具有明顯之社會政策目的。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之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勞工分擔之保險費係按投保勞工當月之月投保薪資一定比例計算(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參照),與保險事故之危險間並非謹守對價原則,而是以量能負擔原則維持社會互助之功能;勞工保險除自願參加保險者外,更具有強制性,凡符合一定條件之勞工均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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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釋字第609號勞工保險除自願參加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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