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no Hwang】評論
(A)正確答案為:政黨之解散由"內政部(政黨審議委員會)"檢同相關事證移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Dino Hwang】評論
一、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程序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但駁回聲請而認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不在此限。憲法法庭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者,應以判決宣示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認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其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憲法法庭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而決定之。評議未獲法定人數之同意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cb023725】評論
第 26 條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者,應以判決宣示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認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其聲請。
【Ya Ya Chou】評論
[憲法法庭]以[判決]為之
【Dino Hwang】評論
(A)正確答案為:政黨之解散由"內政部(政黨審.....看完整詳解
【Dino Hwang】評論
一、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程序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但駁回聲請而認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不在此限。憲法法庭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者,應以判決宣示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認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其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憲法法庭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而決定之。評議未獲法定人數之同意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cb023725】評論
第 26 條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者,應以判決宣示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認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其聲請。
【Ya Ya Chou】評論
[憲法法庭]以[判決]為之
【Dino Hwang】評論
一、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程序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但駁回聲請而認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不在此限。憲法法庭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者,應以判決宣示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認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其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憲法法庭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而決定之。評議未獲法定人數之同意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cb023725】評論
第 26 條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者,應以判決宣示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認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其聲請。
【Ya Ya Chou】評論
[憲法法庭]以[判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