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有關憲法上人民之納稅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的納稅義務應符合租稅法律主義
(B)租稅法律主義適用於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等構成要件及租稅稽徵程序
(C)減免繳稅的事項不適用租稅法律主義
(D)租稅法律主義並不禁止法律基於特定目的,具體明確的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規定納稅的義務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26943
統計:A(16),B(50),C(1403),D(20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受憲法直接約束、NO.499、行政院相關事項

用户評論

【用戶】Lin Houng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7號解釋: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人民僅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租稅減免等項目而負繳納義務或享受減免繳納之優惠,舉凡應以法律明定之租稅項目,自不得以命令作不同之規定,否則即屬違反租稅法律主義,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一七號及第二一○號著有解釋。有關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定之且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憲法第二十三條定有明文。但法律之內容不能鉅細靡遺,立法機關自得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如法律之授權涉及限制人民自由權利者,其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符合具體明確之條件時,亦為憲法之所許。」參照。

【用戶】Cathy Peng

【年級】大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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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Lin Ho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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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7號解釋: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人民僅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租稅減免等項目而負繳納義務或享受減免繳納之優惠,舉凡應以法律明定之租稅項目,自不得以命令作不同之規定,否則即屬違反租稅法律主義,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一.....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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