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訴願後不服,再提行政訴訟( 釋字382)釋字第 382 號
【PPP】評論
請問B為什麼不可以釋字684 不是可以直接提出行政爭訟了嗎
【rabbit800411】評論
行政爭訟是救濟制度的泛稱
【106四警特上榜謝阿】評論
學生要提行政訴訟的前提是 必須用盡校內各種救濟管道 仍無法獲得救濟 才可以提行政訴訟選項B 是指 直接提行政訴訟
【110年的Roy】評論
釋字784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一、系爭解釋應予變更 各級學校學生基於學生身分所享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或基於一般人民地位所享之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或財產權等憲法上權利或其他權利,如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受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應允許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以尋求救濟,不因其學生身分而有不同。 系爭解釋以人民受教育之權利為憲法所保障,學生因學校之退學或類似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其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不因其學生身分而受影響。惟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則僅能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不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係對具學生身分者提起行政爭訟權之特別限制。
【106四警特上榜謝阿摩】評論
學生要提行政訴訟的前提是 必須用盡校內各種救濟管道 仍無法獲得救濟 才可以提行政訴訟選項B 是指 直接提行政訴訟
【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評論
釋字784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一、系爭解釋應予變更 各級學校學生基於學生身分所享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或基於一般人民地位所享之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或財產權等憲法上權利或其他權利,如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受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應允許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以尋求救濟,不因其學生身分而有不同。 系爭解釋以人民受教育之權利為憲法所保障,學生因學校之退學或類似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其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不因其學生身分而受影響。惟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則僅能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不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係對具學生身分者提起行政爭訟權之特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