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西比】評論
A. 行政訴訟法第39條: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B. 行政訴訟法第37條: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一、為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係二以上機關共同為之者。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為其所共同者。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於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同一或同種類之原因者。C. 行政訴訟法第38條: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D.行政訴訟法第40條:共同訴訟人...
【范倫堤拿 已上榜 一般行政】評論
(A)必要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不論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於共同訴訟人,對於全體不生效力其效力皆及於全體 (B)原告請求撤銷之行政處分如係二以上機關共同為之者,被告應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正確(C)於普通共同訴訟,其一人之行為所生利害,均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 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D)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人須全體共同向法院聲明,始得續行 訴訟共同訴訟人各有續行訴訟之權。行政法院指定期日者,應通知各共同訴訟人到場。-----------------------------共同訴訟 相關法條第 37 條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一、為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係二以上機關共同為...
【derek801204】評論
樓上美女講的好細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第一次看到"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這個詞,好玄啊@@查了一下,幸好行政法不太考。
【蜻蛉】評論
(A)必要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不論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於共同訴訟人,對於全體不生效力其效力皆及於全體 (B)原告請求撤銷之行政處分如係二以上機關共同為之者,被告應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正確(C)於普通共同訴訟,其一人之行為所生利害,均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 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D)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人須全體共同向法院聲明,始得續行 訴訟共同訴訟人各有續行訴訟之權。行政法院指定期日者,應通知各共同訴訟人到場。-----------------------------共同訴訟 相關法條第 37 條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一、為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係二以上機關共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