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rry Chang】評論
地制法26條1.最高以新台幣10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2.其他行政罰之種類 (1)勒令停工 (2)停止營業 (3)吊扣執照 (4)於期限內限制or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吊銷執照"屬於剝奪or消滅<<<
【芙胤婕】評論
吊銷和吊扣不同
【Ally Chi】評論
吊銷是註銷不還你,要重考執照吊扣是一段期間,期滿執照還可繼續用
【Kk】評論
不能用行政罰法第二條嗎?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