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2 下列有關確認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律關係確認訴訟」相較於「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具有補充性關係
(B)甲之卡車被主管機關宣告沒入,並已經執行完畢,但該卡車尚未滅失,若甲不服,應提起「確認沒入處分違法之訴訟」
(C)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無須經訴願程序,但須先請求行政機關確認系爭行政處分無效
(D)甲之土地被徵收且已執行完畢,但其後該徵收處分因故失其效力,若對於徵收處分是否失效等問題引發爭議,得提起「法律關係確認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51904
統計:A(62),B(451),C(194),D(9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法規之暫停適用、廢止、修正、期滿當然廢止、行政罰

用户評論

【用戶】Shing Xu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B 並非提起 確認沒入處分違法之訴訟....也就是所謂(確認行政處分違法)又或(違法確認)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意思是執行完畢已無法回複原來 或以消滅 滅失無法再回復原狀...(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  !!  但本題 "卡車尚未滅失"....還安好健在 ...所以要提撤銷訴訟!若卡車 不見了...或因為其他原因不在世上了... 就是提"確認行政處分違法"!像拆房子....房子強制拆除 媽的嘞...都被拆光了!就是提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

【用戶】Austin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不是一般給付之訴第8條第二項----打撤銷訴訟+第196條第一項依第8條第二項指示去打撤銷訴訟幹掉負擔之行政處分,再加上第196條第一項併為請求還我卡車

【用戶】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回樓上9F lqs4125,原處分已經不在了-觀念錯誤,依題意知,沒入處分「已執行完畢」,並非指沒入處分「已消滅」,沒入處分「已消滅」是指「已撤銷、廢止或失效」,故沒入處分之效力依然「存在」且卡車尚未滅失是指有「回復回狀(返還卡車)」的可能性。(B)可改為=甲之卡車被主管機關宣告沒入,並已經執行完畢,但該卡車尚未滅失,若甲不服,應提起「撤銷訴訟 」合併請求「回復回狀(返還卡車)」。亦可改為=甲之卡車被主管機關宣告沒入,並已經執行完畢,但該卡車尚未滅失,若甲不服,應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合併請求「回復回狀(返還卡車)」。1.「撤銷訴訟」合併請求「回復回狀(返還卡車)」依原告「主觀」認知沒入處分屬「違法...

【用戶】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重要觀念,補充如下:「處分已執行,無法回復回狀」或「行政處分已消滅(已撤銷、廢止或失效)」,依其是否已提起撤銷訴訟,可分為以下兩種狀況:1.「未」提起撤銷訴訟: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行政訴訟法第 6 條 第 1 項】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2.「已」提起撤銷訴訟:「追加」確認訴訟=將撤銷訴訟續行「轉換」成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行政訴訟法第 196 條 第 2 項】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

【用戶】Shing Xu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B 並非提起 確認沒入處分違法之訴訟....也就是所謂(確認行政處分違法)又或(違法確認)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意思是執行完畢已無法回複原來 或以消滅 滅失無法再回復原狀...(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  !!  但本題 "卡.....看完整詳解

【用戶】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回樓上9F lqs4125,原處分已經不在了->觀念錯誤,依題意知,沒入處分「已執行完畢」,並非指沒入處分「已消滅」,沒入處分「已消滅」是指「已撤銷、廢止或失效」,故沒入處分之效力依然「存在」且卡車尚未滅失是指有「回復回狀(返還卡車)」的可能性。(B)可改為=>甲之卡車被主管機關宣告沒入,並已經執行完畢,但該卡車尚未滅失,若甲不服,應提起「撤銷訴訟 」合併請求「回復回狀(返還卡車)」。亦可改為=>甲之卡車被主管機關宣告沒入,並已經執行完畢,但該卡車尚未滅失,若甲不服,應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合併請求「回復回狀(返還卡車)」。1.「撤銷訴訟」合併請求「回復回狀(返還卡車)」依原告「主觀」認知沒入處分屬「違法...

【用戶】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重要觀念,補充如下:「處分已執行,無法回復回狀」或「行政處分已消滅(已撤銷、廢止或失效)」,依其是否提起撤銷訴訟:確認行政處分「6 條 第 1 項】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2.「提起撤銷訴訟:「撤銷訴訟續行「196 條 第 2 項】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

【用戶】108司法特考法警上榜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可以請問樓上不能提6+8條嗎?還有D能提確認無效之訴嗎?

【用戶】108司法特考法警上榜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可以請問樓上不能提6+8條嗎?還有D能提確認無效之訴嗎?

【用戶】陳儒仔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D選項100年1月1次【徵收處分是否有效視補償金是否有即時(15日)發給】:按法律既無確認訴訟起訴期間之限制,且徵收失效類同附解除條件之行政行為,於失效之基礎事實發生時,當然發生徵收失效之法律效果,核與徵收處分違法得請求撤銷之情形不同,尚無行政訴訟法第6 條第 3 項規定之適用,是不能以其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為由,認為起訴不合法。#行政法院認為是未及時發放補償金=徵收「處分不存在」,所以打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但李建良老師對於土地徵收失其效力的理解,就是等同無效。

【用戶】dddddyy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B卡車雖然已經執行,但沒有「無法回復原狀」的情形!!確認訴訟僅具有「補充性」,不能提別的訴訟類型時,才提確認訴訟本案卡車被宣告沒入的處分,還存在故應該先提第4條撤銷訴訟,撤銷處分,再依196條回復原狀C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條2項: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D會議次別: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 1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決議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決議:民國 89 年 7 月 1 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土地經徵收並完成所有權登記。嗣原所有權人主張該管地政機關未於法定期限內發給補償費致徵收失效,依修正後行政訴訟法第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