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依司法院釋字第539號解釋,庭長、審判長與法官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兼任庭長之法官與未兼行政職務之法官,二者就法官本職在法律上得享有之權利及利益皆無差異
(B)憲法第81條所保障之身分對象,應包括職司獨立審判之法官與監督司法行政事務之庭長
(C)審判長係為統一指揮訴訟程序而設
(D)充任審判長之法官與充當庭員之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時,審判長除指揮訴訟外,於審判權之行使及對案件之評決,其權限與庭員並無不同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84134
統計:A(147),B(534),C(83),D(19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立法院監督預算、訴訟程序之異議、擬制.準用.解釋.推定
用户評論
【顏嫥妤】評論
(C)應該是錯在憲法只有保障法官職位,並不保障庭長這個職位個人淺見有誤請不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