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釋字649號.....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
【Arvin Chiang】評論
『非』 『不得』 都是負, 所以 負 負得正=『得』
【LaLa Chen】評論
D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C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A至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乃指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B而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且不論何種情形之限制,所採之手段均須與比例原則無違。
【Aimee Kung】評論
(C)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得」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即予以限制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評論
釋字649號.....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