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athy Peng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九日台財稅字第八六一八九二三一一號函說明二釋稱:「汽車及船舶客運業係以旅客運輸服務收取代價為業,其因行駛偏遠或服務性路線,致營運量不足發生虧損,所領受政府按行車(船)次數及里(浬)程計算核發之補貼收入,係基於提供運輸勞務而產生,核屬具有客票收入之性質,……應依法報繳營業稅。」逾越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營業稅法第一條及第三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對受領偏遠路線營運虧損補貼之汽車及船舶客運業者,課以法律上所未規定之營業稅義務,與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不予適用。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B選項,釋字660 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始提出進項憑證者,不准扣抵銷項稅額,符合該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三款之立法意旨,與憲法第十九條之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合憲C選項,釋字661 偏遠或服務性路線之補貼收入應課營業稅,與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不予適用。→違憲D選項,釋字673 所得稅法就扣繳義務人及違背扣繳義務之處罰等規定,尚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無違。→合憲
【用戶】Cathy Peng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九日台財稅字第八六一八九二三一一號函說明二釋稱:「汽車及船舶客運業係以旅客運輸服務收取代價為業,其因行駛偏遠或服務性路線,致營運量不足發生虧損,所領受政府按行車(船)次數及里(浬)程計算核發之補貼收入,係基於提供運輸勞務而.....看完整詳解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B選項,釋字660 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始提出進項憑證者,不准扣抵銷項稅額,符合該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三款之立法意旨,與憲法第十九條之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合憲C選項,釋字661 偏遠或服務性路線之補貼收入應課營業稅,與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不予適用。→違憲D選項,釋字673 所得稅法就扣繳義務人及違背扣繳義務之處罰等規定,尚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無違。→合憲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B選項,釋字660 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始提出進項憑證者,不准扣抵銷項稅額,符合該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三款之立法意旨,與憲法第十九條之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合憲C選項,釋字661 偏遠或服務性路線之補貼收入應課營業稅,與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不予適用。→違憲D選項,釋字673 所得稅法就扣繳義務人及違背扣繳義務之處罰等規定,尚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無違。→合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