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ry Liu】評論
合夥的當事人在二人以上,係為經營共同事業,並有合夥財產,具有團體性,此為合夥的特徵,也是法律規定的重點。但合夥因欠缺組織體的結構,不具法人地位,不能作為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主體。其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是合夥人,而非合夥。又發起人於完成公司設立前之法律關係,因其係以設立公司為共同事業之目的,通說和實務見解均認為係合夥關係(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七三四號判決、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三七六號判決)。
【sweetwithme】評論
請問 無限公司呢 ?
【姚璦綺】評論
無限公司中華民國公司法四種公司之一。 指依法註冊成立的公司或法人型態之一。該公司型態最大特點在於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責任。無限公司須由二人以上之股東所組織,其中至少一人要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設立後如股東變動,不足二人時,該無限公司即須解散。
【越自律越自由】評論
公司:以營利為目的...成立之『社團法人』只有c沒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