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佳霖】評論
(A)特別公課以一般國民為課徵對象==節錄426理由書特別公課與稅捐不同,稅捐係以支應國家普通或特別施政支出為目的,以一般國民為對象,課稅構成要件須由法律明確規定,凡合乎要件者,一律由稅捐稽徵機關徵收,並以之歸入公庫,其支出則按通常預算程序辦理;特別公課之性質雖與稅捐有異,惟特別公課既係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故其徵收目的、對象、用途應由法律予以規定,其由法律授權命令訂定者,如授權符合具體明確之標準,亦為憲法之所許(B)特別公課之支出不受徵收目的之拘束==節錄426理由書至主管機關徵收費用之後,自應妥為管理運用,俾符合立法所欲實現之環境保護政策目標,不得悖離徵收特別公課之目的,乃屬當然。(C)特別公...
【Tzung Hsien L】評論
解釋字號釋字第 426 號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6年5月9日解釋爭點...
【劉品君】評論
特別公課係政府為達到經濟或行政領域之一定任務,對特定群體課徵額外之金錢負擔,而其收入以基金組織之方法,流向特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