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在機動車車展上,甲以新臺幣(以下同)5 萬元之優惠價格,向乙電動車公司訂購展場展示之 A 電動機車。雙方並約定車展結束之次日,移轉交付 A 車予甲。但車展結束之日,因車商丙與乙有商業糾紛,乃縱火
問題詳情
27 在機動車車展上,甲以新臺幣(以下同)5 萬元之優惠價格,向乙電動車公司訂購展場展示之 A 電動機車。雙方並約定車展結束之次日,移轉交付 A 車予甲。但車展結束之日,因車商丙與乙有商業糾紛,乃縱火將 A 車燒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無法交付 A 車予甲,為嗣後主觀給付不能,契約無效 (B)乙不得向丙主張 A 車滅失之損害賠償 (C)乙對甲給付 A 車之義務免除之 (D)甲不得對乙主張免除給付買賣價金 5 萬元之義務
未開販售!共同努力!民法第 266 條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C)乙對甲給付 A 車之義務免除之;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A)乙無法交付 A 車予甲,為嗣後主觀.....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