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地上權登記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上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B)因抵押權實行而發生之法定地上權,非經登記,不得處分
(C)約定地上權人不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D)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地上權人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43066
統計:A(111),B(364),C(517),D(515),E(0)

用户評論

Jasper】評論

民法838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老毛】評論

第 836-1 條..D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第 758 條...A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第 759 條...B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第 838 條..C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小銀】評論

C:即使沒登記,在當事人之間仍有效喔,只是不能對抗第三人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