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ian Lin】評論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非現行法規 )_第 15 條前條第一款土地所有人應於執行機構書面徵求投資意願之日起二個月內明 確答覆,並於四個月內提出投資建議書,逾期不為辦理者,視為放棄優先 投資。 開發用地為共有者,土地所有人為前項之答覆時,應一併檢附共有人持有 面積合計逾三分之二;或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持有面積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書 ,未檢附或檢附不齊者,視為放棄優先投資。
【Chun-An Tsai】評論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民國 99 年 01 月 15 日第 16 條 依前條申請土地開發者應自公告期滿後四個月內提出開發建議書二份,逾期視為撤回申請;其開發建議書應包括下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