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關於死刑之執行,下列何者並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6 條所規定之內容?
(A)科處死刑須以犯罪時的法律明文規定
(B)不得對未滿 18 歲之人及孕婦執行死刑
(C)締約國於批准公約時應立即廢除死刑
(D)任何被判處死刑之人,應有邀得特赦或減刑之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
統計:A(3),B(2),C(19),D(0),E(0)

用户評論

【用戶】Nick Chenn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六條   一.  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二.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三.  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  四.  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    六.  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