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甲、乙、丙、丁四人共有一筆土地,持分各為四分之一,今甲擬將自己之持分出售於乙,則丙可否依土地法規定主張優先購買權﹖
(A)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B)得向甲主張優先購買權
(C)得向甲、乙同時主張優先購買權
(D)得向甲、乙、丁同時主張優先購買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07042
統計:A(322),B(18),C(3),D(12),E(0)

用户評論

王貞節】評論

參考104年土地法大意初等第41題答案為D41 甲、乙、丙共有 A 地,甲將其應有部分出賣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甲處分其應有部分,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1 項規定,應得他共有人過半數的同意 (B)丙得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以同樣條件行使債權效力之先買權 (C)丙得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以同樣條件行使物權效力之先買權 (D)基於目的性限縮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丙不得行使先買權

小彤】評論

地法第34-1執行要點第 10 點本法條第四項所稱之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物,就該共有人而言,仍為出賣其應有部分,對於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僅有權代為處分,並非剝奪他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故應在程序上先就其應有部分通知他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二)徵求他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購之手續,準用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即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他共有人以書面為優先購買與否之表示者,以該表示之通知達到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時發生效力。(三)他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仍應受有關法律之限制。(四)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