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da Liu】評論
ㄜ....聲請交付審判明明就是258-1告訴人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提起合議審法院是為裁定所以怎麼會是合議法院自己聲請這樣有違不告不理原則麻煩最佳解答請撤掉好不好= =
【Mia】評論
再議: 1、告訴人不服檢察官對被告作緩起訴處分。 2、沒有告訴人,檢察官對被告作緩起訴處分時,依職權聲請再議。交付審判: 告訴人不服再議被駁回。
【Lookingbruce】評論
"自訴"算是"職權"嗎?
【061】評論
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檢察職權:檢察官除代表國家追訴犯罪外,並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代表國家立於原告之地位,為刑事訴訟之當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60條第1款規定,檢察官之職權為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等,此均為國家檢察權之主要內容。故檢察機關為檢察官行使職權之組織,檢察官依檢察一體之原則,實際行使國家之檢察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