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損壞鐵路號誌等鐵路設施者,依鐵路法第68條規定可能應負之法定責任,不包括下列何者?
(A) 回復原狀
(B) 依法賠償
(C) 繳納罰鍰
(D) 償還修復費用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91373
統計:A(102),B(35),C(899),D(100),E(0)

用户評論

【用戶】林沛淯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68條(罰則)  擅自占用、破壞鐵路用地或損壞其設施者,除涉及刑責依刑法處理外,並應責令其行為人或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償。   依第七條規定編為鐵路使用之土地,經公告、立定界樁並禁止或限制建築後,仍擅自建築者,鐵路得會同有關機關拆除之。

【用戶】Ally Hsieh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鐵路法中兩種刑法處罰:車票加價圖利出售和損壞鐵路設施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毀損公物、設備:罰金。刑罰。規避、妨礙、拒絕、謊報 公務困擾類(行政作業,工作執行)=罰鍰。算通用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