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沛淯】評論
第68條(罰則) 擅自占用、破壞鐵路用地或損壞其設施者,除涉及刑責依刑法處理外,並應責令其行為人或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償。 依第七條規定編為鐵路使用之土地,經公告、立定界樁並禁止或限制建築後,仍擅自建築者,鐵路得會同有關機關拆除之。
【Ally Hsieh】評論
鐵路法中兩種刑法處罰:車票加價圖利出售和損壞鐵路設施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毀損公物、設備:罰金。刑罰。規避、妨礙、拒絕、謊報 公務困擾類(行政作業,工作執行)=罰鍰。算通用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