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下列有關司法院院長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院院長亦為大法官,同受大法官任期的保障
(B)司法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C)立法院開會時,司法院院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D)司法院院長為司法行政的最高首長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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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Д༎ຶ`)╯】評論

司法院院長副院.....看完整詳解

Tiff】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5條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OAOA現在就是永遠】評論

(C) 參考憲法第71條,立法院開★★,...

熊(普考上榜)】評論

出席備詢(排除三院)不等於列席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