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g Wun Jyun】評論
名 稱戶籍法 第 23 條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第 24 條 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