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 第1條 (適用)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之特權暨豁免,除條約另有規定者外,依本條例之規定。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 相關法條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 第5條 (享受特權暨豁免)駐華外國機構得享受左列特權暨豁免:一、館舍不可侵犯,非經負責人同意,不得入內。但遇火災或其他災害須迅速採取行動時,得推定已獲其同意。二、財產免於搜索、扣押、執行及徵收。三、檔案文件不可侵犯。四、豁免民事、刑事及行政管轄。但左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捨棄豁免。 (二)為反訴之被告。 (三)因商業行為而涉訟。 (四)因在中華民國之不動產而涉訟。五、電信及郵件免除檢查,並得以密碼之方式行之。其需設置無線電臺者,應經外交部及有關機關核可。六、稅捐之徵免比照駐華使領館待遇辦理。七、公務用品之進出口比照駐華使領館待遇辦理。八、其他經行政院於駐華使領館所享待遇範圍內核定之特權暨豁免。
【用戶】米花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在中國的春秋戰國諸國並立的時代,各國相互攻伐,有時要靠外交手段解決以減少交戰帶來的傷害;而中國有句俗語「兩國交戰,不斬來使」,同樣體現了外交豁免權的精神。現代外交豁免權的概念主要是在17世紀中的歐洲形成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規定外交官在從事外交任務的過程中不受迫害和不受法律制裁。假如一名外交官在他所駐的國家裡的確犯法的話,可予以驅逐。一般這些外交官需在該派遣國受法律制裁。資料來源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A4%96%E4%BA%A4%E8%B1%81%E5%85%8D%E6%AC%8A